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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04-08
【实施时间】 2008-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过土地市场秩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整顿,我市国土资源执法形势虽有所好转,但违法行为上升势头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进一步强化县(市)、区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区域内各类国土资源要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批开发利用,不得违法违规批地、供地和批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定期会议制度,积极听取国土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土地利用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国家用地标准核定面积,不得突破规划、计划供地。能利用劣地的不用好地,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占或少占耕地。
  
  严格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问责制”。对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不安排、不研究、不部署的,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以及违法批地的,按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部令第〔2000〕9号)及矿产资源保护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失职渎职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凡发案率高于20%、发现率和查处率低于95%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被国土资源部及济南督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立案查处,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连续曝光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直至撤销职务。
  
  二、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网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动态巡查网络和动态巡查制度,确定巡查级别,明确巡查方法、程序、内容及动态巡查时间,并做到动态巡查多方位、全覆盖。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除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外还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予以制止,需立案查处的应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按要求巡查,敷衍塞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巡查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110”建立联动机制,增强动态巡查效果。
  
  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发现、制止、查处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要求,于2008年6月30日前建立健全乡(镇)国土(矿产)所或中心管理所,切实加强国土(矿产)所建设,做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实现全面覆盖、无缝隙管理,充分发挥国土(矿产)所的基层前沿阵地作用,并实行村组动态巡查联络员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国土资源部门应充分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物进行强行拆除,或封闭非法矿井。
  
  三、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执法合力
  
  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监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电力、工商、供水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做到信息共享,责任共担,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涉及到法院、检察院职责的,政府要积极组织协调,真正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面。
  
  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给予行政处罚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给予行政处分工作。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负责立案查处工作。对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公安、监察、国土可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各自职责联合调查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中,认为需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可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处分建议或移送的案件应及时予以受理。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认定构成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土资源部门。不构成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退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或未合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得批供民爆物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或核准备案,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细则另文制定。
  
  四、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快速反应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国土资源利用的监管,及时掌握、了解国土资源利用动态,建立信息沟通反馈网络,防止信息、政策棚架。要利用高科技手段以及网络、举报电话、信访渠道、新闻媒体披露、动态巡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予以制止。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改善交通工具和办案装备,创造较好执法环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理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参照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设置,设立市、县两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加快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快速反应机制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提供机制保障。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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