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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2.2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6.4人员健康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的减少卫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5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6.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或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大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机构与内容(略) 9.2单项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目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