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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8]72号
【颁布时间】 2008-04-07
【实施时间】 2008-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大征收管理力度,确保及时足额征收
  
  1. 开展整治车辆外挂专项行动。针对当前车辆外挂严重的状况,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交通规费缴纳地“三地”一致。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为外挂车辆转回提供便利条件。交通部门要牵头开展车辆外挂情况调查工作,督促外挂车辆转回实际车主的户籍地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业户的登记监管,取缔无证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查处。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挂牌、审验、转籍时,要向车主宣传缴纳交通规费的有关政策。
  
  2. 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交通规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征稽部门依法进行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的交通规费,交通征稽部门要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强化源头征稽。征稽机构要建立健全车辆缴费档案,通过媒体公告、信函、电话等方式,提醒或督促车主缴费。对已报废或损毁灭失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申请注销或核销;对因被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扣押、发生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停驶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向征稽机构申报,从征稽机构核准的次月起停缴交通规费。
  
  4.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交通征稽部门应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及车户(主)对交通规费征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宣传,使广大车主和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交通规费的性质、用途和作用,理解交通规费征管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澄清对交通规费征管的模糊认识,增强车主自觉缴费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户缴纳自用车、摩托车交通规费具体管理措施和要求
  
  为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减少税费流失,各有车单位应主动到交通征稽部门办理各类机动车的缴费手续,单位领导要协助支持征稽部门做好缴纳交通规费的征收宣传工作,并督促职工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要增强缴费意识,积极主动缴纳自用车和摩托车的交通规费,年底征稽部门根据缴费信息检查核实,未缴纳交通规费的由征稽部门提供给单位及个人,纳入单位的综治考核和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考核考评,经征稽部门催缴后仍然拖逃交通规费的将在相关报纸、电视上给予公开曝光。
  
  三、优化征稽手段,营造和谐征收环境
  
  征稽机构要推进征费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积极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增加缴费服务网点,积极采取上门征收、邮寄交通规费票证、电子支付等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征收工作的服务水平。在实施稽查时,要尽量采用电子不停车稽查方式,减少对合法缴费车辆的干扰。征费窗口应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争取全社会的理解支持,提高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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