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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8]53号
【颁布时间】 2008-04-07
【实施时间】 2008-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2012年林业生态建设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2008-2012年林业生态建设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新乡市2008-2012年林业生态建设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林业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发〔2008〕3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文〔2008〕17号)的要求,为确保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以八大林业工程为载体,按质按量的完成我市2008-2012年林业生态建设任务,使我市生态环境、林业效益得到明显提高,特制订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在我市2008-2012年林业生态建设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到2012年全面完成242.62万亩的八大林业生态建设任务。年度具体任务为:
  
  (一)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33.75万亩,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生态能源林、生态移民工程、矿区生态修复工程。2008年4.52万亩,2009-2012年分别按总任务的20%、25%、25%、15%进行。
  
  (二)农田防护林改扩建工程27.28万亩。2008年4.84万亩,2009-2012年分别按总任务的20%、25%、25%、15%进行。
  
  (三)防沙治沙工程23.63万亩。2008年9.94万亩,2009-2012年分别按总任务的20%、25%、25%、15%进行。
  
  (四)生态廊道网络建设工程20.05万亩。2008年2.17万亩,2009-2012年分别按总任务的20%、25%、25%、15%进行。
  
  (五)城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7.80万亩,包括城区绿化、环城防护林及城郊森林。2008年1.10万亩,2009-2012年分别按总任务的20%、25%、25%、15%进行。
  
  (六)村镇绿化工程12.01万亩。2008年4.00万亩,2009-2012年分别按总任务的20%、25%、25%、10%进行。
  
  (七)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95.10万亩,包括中幼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2008年4.63万亩,2009-2012年分别按总任务的20%、25%、25%、15%进行。
  
  (八)林业产业工程23.01万亩,包括用材林及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园林绿化苗木花卉。2008年2.40万亩,2009-2012年分别按总任务的20%、25%、25%、15%进行。
  
  各县(市)、区年度具体任务详见附件。
  
  二、效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县(市)、区长和主管副县(市、区)长,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农林)局、各乡(镇、办)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及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任务完成情况。即:2008-2012年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八大林业工程相应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了目标任务。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亚周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宗怀川、市纪委常委牛晓辉、市林业局副局长阎玉信担任,成员有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副主任马春保、市林业局植树造林科科长李健吾。
  
  五、检查验收
  
  实行日常督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由市林业局组织人员对各责任单位阶段性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市效能监察组。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效能监察组将组织人员进行重点督查。
  
  (二)2008-2012年每年的四月中旬,市效能监察组对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八大林业工程年度造林完成率进行检查验收。
  
  (三)2008-2012年每年的六月中旬,市效能监察组对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八大林业工程年度造林成活率进行检查验收。
  
  (四)2008-2012年每年十一月初,市效能监察组对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八大林业工程年度造林保存率进行检查验收。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督查、检查验收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3〕16号)之规定,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在工作中出现过错及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及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并核减单位下年度造林资金。
  
  (二)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作出评定,并将奖惩材料移交市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提高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责任到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级监察机构要将2008-2012年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纳入效能监察,组织人员对建设任务的每个环节认真进行督查和检查验收,确保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对出现问题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追究单位及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附件:各县(市)、区林业生态建设年度任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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