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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305号
【颁布时间】 2002-12-03
【实施时间】 2002-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6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各基层局要从青岛市国税工作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基层局的分管领导要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设立专人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及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对、传输和接收工作,明确内部分工及职责,将人员分工、职责及联系方式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二、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按照“通知”的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信息。
  
  (一)每月10日前通过CTAIS系统生成的上月专用税票和完税分割单信息分发各基层局。各基层局根据当月专用税票和完税分割单的开具情况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对。对没有提取和核对有误的信息进行补录和更正并于每月14日前上传市局信息中心。
  
  (二)每月15日前将各基层局上月开具的已确认的专用税票和完税分割单信息,以及各局排查并核实更正的由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专用税票错误信息上传总局,并将信息传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三)每月18日前下载青岛地区使用的专用税票和完税分割单电子信息以及通过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信息、并将信息传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负责对出口退税系统审核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上传、下载。
  
  (一)每月15日前将上月审核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通过总局进出口司《电子信息疑点核查系统》上报总局。
  
  (二)每月18日前通过《电子信息疑点核查系统》下载需核查的异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
  
  (三)每月30日前将收到的专用税票错误信息和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分别下发开具专用税票的各基层局。各基层局对上述信息与纸制单证进行核对、排查,并于次月10日前将核对结果及补录信息上传市局信息中心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四、外省市国家税务局来人、来函、来电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局核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局首先检索市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将未检索到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清分后下发我市各基层局。各基层局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转来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核查完毕,并将核查后补录的完整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和市局信息中心。各基层局直接收到外省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核查信息的函,应在回函和补录信息后,将当月回函情况和补录的信息汇总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和市局信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对各基层局核查补传的专用税票信息纳入下月正常信息中上传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对此部分信息通过《电子信息疑点核查系统》上报总局,并及时通知外省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对处理过的外省市核查信息要记录备案。
  
  五、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将截止到2002年8月已组织到出口退税审核区中的存在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
  
  六、自2003年1月1日起,市局将对各局开具、缴销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录入、传递、疑点核实反馈情况重新制定考核项目和标准,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录入质量差,传递、核查不及时的基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附件:1、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考核标准(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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