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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关办函[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2002-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海关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核查部门的函

山东省国税局:
  
  由于青岛港外贸集装箱航线由青岛大港迁移至前湾港,我关对有关进出口业务现场进行了调整,从11月25日起,所有在前湾港装船的出口货物一律在前湾港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在青岛港装船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大港海关(筹)办理。鉴此,从11月25日起,对出口退税报关单核查的职责调整如下:对报关单编号前两位为“68”的出口报关单,一律由前湾港海关负责核查(包括11月25日之前的出口报关单);对报关单编号前两位为“77”的出口报关单,一律由大港海关(筹)负责核查。烦请贵局通知省内各地国税部门。如需直接寄送核查函,请按以下地址邮寄:
  
  前湾港海关: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内奋进路前湾港海关办公室
  
  邮编:266500
  
  大港海关(筹):
  
  地址:青岛市西陵峡2路2号青岛大港海关(筹)办公室317房间
  
  邮编:26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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