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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7]134号
【颁布时间】 2007-07-05
【实施时间】 2007-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05]49号)要求,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适时扩大食品企业诚信建设的范围和行业,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示范文本,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积极探索建立企业诚信等级评估体系。
  
  (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宣传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继续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按照“三贴近”原则,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四进七个一”活动等多种形式,印制和发放《食品安全知识手册》和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提高公众依法维权和参与监督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四、任务分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安全状况和监管动态情况;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综合评价考核;负责指导湟中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农牧局:协助湟中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县农牧局的工作,使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市质监局:协助湟中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湟中县质监局的工作,使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市工商局:协助湟中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湟中县工商局的工作,使湟中县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放心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市卫生局:协助湟中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湟中县卫生局的工作,使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80%以上。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市商务局:协助湟中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湟中县经济局的工作,深入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食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进一步推进,使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万村千乡工程农家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加大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力度,使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市财政局:协助湟中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县财政局的工作,监督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落实财政配套资金,为食品安全示范县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市广电局:负责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报道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动态信息,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营造食品安全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湟中县教育局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分级量化管理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业的整顿和管理,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湟中县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具体实施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达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20%的配套资金;按照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目标责任,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五、时间安排
  
  (一)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于2007年7月中旬正式启动,2008年元月底结束。
  
  (二)2007年11月底,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示范县的创建情况进行阶段考核;2007年12月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示范县的创建情况进行阶段考核;2008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示范县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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