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27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2]586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管理局要做好所辖出口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使用的宣传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要负责组织好企业的应用培训工作。
  
  二、自2002年9月20日起,青岛地区全部启用“中国电子口岸”执法数据,作为出口企业办理免抵退税及其他出口退税涉税事宜的依据。有进出口权的新成立企业或因故未办理“电子口岸”注册的企业,必须办理“电子口岸”注册手续,对出口数据进行提交后,方可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三、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数据接收系统和硬件维护,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接收数据和进行数据备份,检查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上级税务机关的电子对账,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的问题,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负责建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按日接收转换格式后的执法数据信息并读入计算机审核系统。
  
  五、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反映。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热线电话:3931023。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略)
  
  2.出口货物报关单数传输使用流程图(略)
  
  3. 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