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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包府发[2007]59号
【颁布时间】 2007-07-05
【实施时间】 2007-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强化行政监察职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6〕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监察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内部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规范的重要环节。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1993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积极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和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包头等各方面工作中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服务和有力保障。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还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情况和问题,有些地区、部门对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重视不够,行政监察工作机制尚不健全;一些地区和单位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路不宽、方法不多、措施不力,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等。目前,我市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对于促进和保障我市科学发展、富民强市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部门、单位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创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二、准确把握贯彻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目标,紧贴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抓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落实科学发展、富民强市战略,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包头提供重要保障。
  
  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要着重把握好六条基本要求:一是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把行政监察工作寓于改革和发展进程之中,紧紧围绕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政府中心工作发挥监察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政府机关“为民、务实、清廉”。三是坚持依法履行监察职能,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约束行政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缺失和滥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四是坚持以督促促管理,促进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各级监察机关要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政府部门和人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五是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综合效能。针对行政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机制制度,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不断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六是坚持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形成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配合,共同抓好勤政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全面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
  
  (一)加强廉政监察,促进政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从严治政的要求贯穿政府各项工作的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权力观教育为重点,切实加强对遵守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洁从政。要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大力改善行政机关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良好形象。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各地区和各部门必须自觉维护市委、市政府的权威,对市委、市政府做出的决策和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对政策执行不力和久拖不决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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