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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8-10
【实施时间】 200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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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扩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省外经贸厅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要简化相关手续,实行自动登记备案,促进更多的企业实现自营出口。对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允许其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出口公司,扩大经营范围。
  
  五、加强出口生产体系建设
  
  (一)抓好重点企业,加快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选定一批出口规模大、产品技术含量高、骨干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作为省机电产品出口重点企业,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及时帮助这些企业解决出口中遇到的困难,并在银行信贷、出口退税、开拓市场资金、进出口服务、广交会摊位分配等方面制定具体扶持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重点企业参照国际一流企业制订发展规划,尽快做大做强。
  
  (二)推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国际认证。省经贸委要会同外经贸、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环保体系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十五”期间,力争使我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企业全部通过IS09000质量体系和IS014000环保体系认证。
  
  (三)加快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改革改制步伐。深化公司制改革,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机电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发行债券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先安排国有大中型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债转股规模和银行呆坏账核销规模,减轻负担,降低成本。优先推荐机电产品出口重点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积极推进外贸体制改革及外贸企业改组改制。
  
  六、扩大利用外资
  
  (一)提高我省利用外资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的水平。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应优惠措施,把外商投资的重点引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带动作用强的机电行业,结合信息化、城市化进程,发展大项目,形成规模经营,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力争“十五”末使我省外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比重由目前的60%提高到70%以上。
  
  (二)为外资企业提供良好服务。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硬环境建设,简化外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加快各类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工业区、加工贸易区建设,实现投资、贸易便利化。坚持依法行政,减少对外资企业的各种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对具备品牌优势和出口潜力的外资企业,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外方的市场销售网络、技术、信息等优势扩大出口。合理调控外资企业进口,以大进促大出,在做好协调服务的同时,监督履行合同,督促企业扩大出口。
  
  (三)积极开展加工贸易。充分发挥我省地理、人才、劳动力优势,吸引外资开展加工贸易,保持加工贸易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加快实施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担保验放等便捷措施,积极探索已实行联网管理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免设台账、免批合同、免办手册的新型管理模式;引导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向我省已有的加工贸易区集中,加强统一管理,鼓励使用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延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提高增值率。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根据国办发[2001]84号文件精神,“十五”期间,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对机电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予以适当支持。“十五”期间,我省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各项政策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各地要参照省里的政策制定相应措施,并积极研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其他政策。
  
  (二)针对船舶出口资金需求量大、建造周期长的特点,加大支持力度。对船舶出口项目,按省级企业机电产品一般贸易出口享受有关政策。有关商业银行对已签约的船舶出口项目要提供专项出口信贷。
  
  (三)各商业银行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省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加大对机电出口企业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力度。有关出口认证部门对重点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环保认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八、为机电产品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一)简化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国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需要,每年挑选3至5名执行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反倾销应诉等任务的出国人员,经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对上述人员,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实行一次审批、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审批办法。上述人员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以上公务,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可申办因公赴港澳6个月多次往返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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