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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重点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接上页]

  七、对重点出口企业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国家、省及当地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重点出口企业可随时申请,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国家分配我省的出口退税指标要按照国家确定的“两个优先”的原则办理,支持重点出口企业。简化A、B类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手续,对纳入A、B类企业管理范围的重点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实行备案审批制。国家和省下达的技术改造资金及贴息计划要优先保证重点出口企业。
  
  八、对重点出口企业在进出口业务方面给予支持
  
  凡属省里分配的进出口配额、广交会摊位、出国展销摊位等,优先支持出口潜力较大的重点出口企业。对列入省名牌的产品、单项商品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省里给予广交会保证性摊位。
  
  九、对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增量部分实行奖励
  
  全省所有出口盈利企业2002年较上年度出口增量部分(以海关统计数为准),由企业按每美元不超过0.03元人民币提取,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对出口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十、严禁对企业违规收费
  
  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的收费外,禁止对重点出口企业进行其他名目的收费。向重点出口企业收费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由物价、监察部门统一印制的《企业缴费登记簿》。不填写《企业缴费登记簿》或有其他违规收费行为的,企业有权拒缴,并由各级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各级审计、税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组织的对重点出口企业的检查,应尽量合并进行,避免重复或多头检查。
  
  上述各条适用于全省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各级各类重点出口企业,其中第九条适用于全省所有出口企业。
  
  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1年。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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