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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对重点出口企业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国家、省及当地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重点出口企业可随时申请,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国家分配我省的出口退税指标要按照国家确定的“两个优先”的原则办理,支持重点出口企业。简化A、B类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手续,对纳入A、B类企业管理范围的重点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实行备案审批制。国家和省下达的技术改造资金及贴息计划要优先保证重点出口企业。 八、对重点出口企业在进出口业务方面给予支持 凡属省里分配的进出口配额、广交会摊位、出国展销摊位等,优先支持出口潜力较大的重点出口企业。对列入省名牌的产品、单项商品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省里给予广交会保证性摊位。 九、对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增量部分实行奖励 全省所有出口盈利企业2002年较上年度出口增量部分(以海关统计数为准),由企业按每美元不超过0.03元人民币提取,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对出口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十、严禁对企业违规收费 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的收费外,禁止对重点出口企业进行其他名目的收费。向重点出口企业收费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由物价、监察部门统一印制的《企业缴费登记簿》。不填写《企业缴费登记簿》或有其他违规收费行为的,企业有权拒缴,并由各级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各级审计、税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组织的对重点出口企业的检查,应尽量合并进行,避免重复或多头检查。 上述各条适用于全省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各级各类重点出口企业,其中第九条适用于全省所有出口企业。 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1年。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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