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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主管退税机关职责 主管退税机关主要负责“免、抵、退”税的复核、退库、“免、抵”调库的审批、“免、抵、退”税的评估及涉嫌骗税的函调工作。 1、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及办税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2、负责“免、抵、退”税外部电子信息的接受、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程序的维护; 3、负责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电子信息审核结果复核; 4、负责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5、对有“免、抵”税额的,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下发各基层退税部门进行调库。 6、负责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进行退税评估,对评估疑点进行调查落实,对涉嫌骗税业务进行调查; 7、负责“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工作; 8、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9、负责全市“免、抵、退”税政策的管理; 10、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免、抵、退”税工作中的防反骗税工作。 八、相关证明的开具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持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签章,基层退税部门应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核销完送交海关前,应持进料加工手册到基层退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按规定记账后,应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原材料账(复印件)在每月纳(免、抵)税前,将当月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报送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一式四份)。基层退税部门根据企业资料,在每月8号以前将企业上月《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审核完毕返还企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未能出口核销,海关予以补税的,生产企业应在入账当月,凭海关补税缴款书,进口原材料账(复印件)向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红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予以调整。 (二)《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六个月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资料向基层 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基层退税部门经审核企业已进行纳免、抵税申报且未办理退税后予以出具。 (三)《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企业须调减出口销售收入,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等到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基层退税部门审核后予以出具。 1、对于企业原退运货物已办纳(免、抵)税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调账,冲减退运当月销售收入。企业进行“免抵退”申报时不必申报原退运货物出口时销售收入。 2、对于企业原退运货物已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且审核通过,有应退税额的,补缴退税款。入库金库为主管退税机关中央级金库。 补缴退税款=退运货物原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3、对于企业原退运货物已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且审核通过,没有应退税额的,企业应在向基层退税部门申报冲减销售收入的月份,以负数形式在电子申报中录入申报。 (四)《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委托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的,生产企业可凭《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加工协议到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货物报关出口后,生产企业应持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加工企业开具的工缴费发票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应予补税。 (五)《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基层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