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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7-07-04
【实施时间】 2007-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招工招聘广告的审查要求

各媒体单位:

  
  招工招聘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或形式发布的含有招聘、招工以及职业介绍等内容的广告。近期发现部分职业中介机构或者非职业中介机构利用招工招聘广告骗取应聘者财物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招工招聘广告宣传行为,市工商局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其中:
  
  1.自行招聘的用人单位,应当具有和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有和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指营业性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指非营业性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
  
  3.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和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人事部门核发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招工招聘广告应当准确、清晰标注有关内容。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广告主的名称(全称或规范简称)、地址和拟招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如果是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广告中还应当同时注明《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名称和证号。广告主自行招聘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非中介,不收费”字样。
  
  三、招工招聘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1.广告中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也不得含有地域、血型等其他歧视性内容。
  
  2.广告中不得含有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内容。
  
  3.招工招聘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发布招工招聘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招聘国家禁止的色情业、赌博业的服务人员。
  
  4.经营范围中未标明“劳务中介”、“劳务介绍”内容,仅标明“劳务信息咨询”的企业不得发布含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内容的广告。
  
  5.广告中不得宣传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异地经营或者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和联系方式。
  
  各广告经营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查验广告主相关证明文件,审查广告内容。对违法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相关责任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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