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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国税告[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免、抵、退”税以及出口商品发票的管理,我局决定于从2002年6月1日起,在我市启用新版《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2年6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凡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企业,出口货物时必须开具新版《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不能开具旧版《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或旧版《企业衔头出口商品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出口商品发票),上述企业尚未使用完的旧版出口商品发票应于7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逾期未缴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新版出口商品发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深圳市国税局各区、分局发售,上述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购领。
  
  二、除上述第一条规定外的其他企业出口货物时,仍可继续使用旧版出口商品发票。
  
  三、为统一发票式样,我局暂不受理企业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出口商品发票》。
  
  四、新版《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的特征:
  
  (一)每套发票共分七联,分别是存根联、发票联、出口单位记帐联、税务机关存根联、海关存查联、外汇管理局存查联、第七联用途由企业自定。
  
  (二)发票的规格为:21X29cm 。
  
  (三)发票的税务机关存根联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内含“SW”字样;
  
  (四)发票联和税务机关存根联的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在紫光灯下呈红色荧光反映;
  
  (五)取消发票左上角“国税”字样,在税务机关存根联和海关存查联的“出口专用”方框中采用微缩文字“国税”印制,用10倍放大镜可看清。
  
  (六)在税务机关存根联和海关存查联的左下角,分别增印了紫红色菱形内含“税”字的防伪图案,当加热(或用手按压)后即变为红色。
  
  (七)发票版面增加出口货物“离岸价”栏目,出口单位在填开发票时,必须据实填列货物的“离岸价”,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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