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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承市政办[2007]58号
【颁布时间】 2007-07-03
【实施时间】 2007-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减收动物检疫费减轻新上龙头企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畜牧水产局制定的《关于减收动物检疫费减轻新上龙头企业负担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承德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减收动物检疫费减轻新上龙头企业负担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和吸引外阜龙头企业投资养殖业及加工业,促进我市农民增收,决定对新上的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减收部分动物检疫费,以扶持龙头企业和基地加快发展,并制定如下意见。
  
  一、减收检疫费的范围
  
  凡是到我市投资或利用民间资本在市辖区范围内兴办畜禽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和以合同方式为本地龙头企业提供畜(禽)源的养殖基地,均可享受减收动物检疫费的政策。
  
  二、减收检疫费的幅度
  
  龙头企业创办前三年,动物产地检疫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应收取牛3元/头,羊2元/只,猪2元/头,家禽0.20元/只;经批准享受减收政策后,按牛2元/头,羊1.4元/只,猪1.4元/头,家禽0.05元/只标准收取。
  
  动物屠宰检疫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应收取牛10元/头,羊2元/只,猪7元/头,家禽0.25-0.30元/只;经批准享受减收政策后,按牛7元/头,羊1.4元/只,猪5元/头,家禽0.05元/只标准收取。
  
  凡在减收范围内的龙头企业和基地,从建厂(场)初期至第三年,按照企业(场)申请,经逐年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并附“同意”意见后,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龙头企业和基地创办第四年开始,随着企业达产,实力增强,检疫(屠宰检疫、产地检疫)收费逐步恢复到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标准。
  
  三、完善驻场检疫监督条件
  
  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动物防疫驻场监督办公室,建立完善动物防、检疫规章制度,提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地、屠宰检疫操作平台,配合支持开展检疫工作;按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认真实施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检疫监督管理
  
  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选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检疫员,持省、市核发的“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证件,依法驻场实施检疫监督,确保驻场检疫监督管理到位;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对审验合格的企业,要免费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确保减收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克服困难、积极开展工作,防止因减收检疫费造成检疫工作不到位,从而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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