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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等八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八)抓好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建设。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要求,加快引导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逐步形成几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出口业绩突出的大型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区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的骨干和依托。
  
  四、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
  
  (九)继续贯彻全方位、多元化的市场战略,按照发挥优势、重点突破、注重实效、规避风险的原则,鼓励企业紧紧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契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选择重点市场实施重点突破。在保持、扩大东南亚、中东、美国、蒙古等传统出口市场的同时,加大对非洲、拉美、俄罗斯、欧盟等市场的开拓力度,扩大我机电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自治区机电办要努力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机关渠道资金,积极引导和组织企业,参加重点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十)鼓励有竞争优势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加工企业,带动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出口。对凡在境外投资办厂、设立销售、服务网点,完善出口产品的零配件供应和维修服务体系的企业,利用“外经贸发展资金”,对项目予以支持或给予投资贷款部分贴息。
  
  (十一)大力实施名牌机电产品出口战略。鼓励机电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培育享誉国际市场的名牌机电产品,同时提倡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采用定牌加工(OEM)、定牌设计(OEO)、委托生产制造供应链(EMS)等形式,扩大机电产品的出口。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建立和完善机电产品出口协调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可行的优惠政策,形成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合力,及时有效的解决企业出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三)大力改善企业的出口环境。银行、税务、保险、海关、检验检疫等涉外部门,要做好信贷、退税、担保、通关、检验检疫的服务工作,对机电产品出口要优先安排重点支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出口环境。银行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切实帮助出口企业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国税局要在退税指标不足的情况下,首先保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优先退税;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缩短机电产品出口通关、检验时间,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十四)加强机电外经贸人才的培训工作,外经贸厅要根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企业领导层及业务人员进行WTO相关知识以及法律法规、外贸业务知识、国际电子商务知识、国际市场营销策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外贸业务人员、高层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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