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榕国税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对按规定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而未使用的单位,各局应通知其限期纠正,并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