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国税函[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3-11
【实施时间】 2002-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通知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出口企业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时间:2002年3月11日-3月31日。
  
  二、编号规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必须编号,编号采取全省统一的原则。编号采用10位码,其中:1-4位为税务机关码(如株洲市国税局为4302)、5-6位为企业类型码[内资生产企业为11、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为12、外贸(工贸)企业为21、其他企业为90]、7-10位为办证顺序码(0001-9999)。
  
  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出口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由退税机关存档):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资料,如代理协议等。
  
  四、经审核,对符合出口退税登记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并将有关内容录入退税审核系统。
  
  五、《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每年5月进行年审。
  
  六、《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等证表请各地到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领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