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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72号
【颁布时间】 2002-02-28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生产企业2001年度进口料件在原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了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但在2001年度纳税申报中未做为虚拟进项抵扣的。应持原退税机关开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第2、3、4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新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参与2002年度的“免、抵、退”税计算,不得按“先征后退”办法在2002年度虚增进项税额。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开具新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应在原申请表上签署“已在2002年某月按免抵退税计算’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原申请表第2联留存,将第3、4联随企业清算表转交原退税机关。出口企业在2001年度清算退税申报中可不再进行抵扣。
  
  七、由于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将改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各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算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合理安排人员保证本次清算工作按时完成确保清算数字的准确性,清算面要达到100%。征、退税机关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次清算工作。清算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对本次清算情况,市局将进行复查,对复查结果按照有关考核指标予以考核。
  
  附件:1.清算通知书(略)
  
  2.清算表格1-13(略)
  
  3.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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