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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我市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村学生和家长的欢迎。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一些学校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较为严重,如不坚决制止,将使中央的惠民政策大打折扣。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1.全市农村、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14个国贫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只能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的规定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其中作业本费统一按农村标准收取,即小学15元/生.期,初中25元/生.期。如需要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对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受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女童,符合规定条件的免收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 2.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执行以下标准:小学,课本费35元/生.期,作业本费15元/生.期;初中,课本费70元/生.期,作业本费25元/生.期。 3.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部取消。 4.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同时学校要加强对伙食费的使用和管理,任何学校不得挪用、克扣学生伙食费,也不得从中谋利,违者将受重处。学校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 2.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3.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影视教育费、升学考前补习费、课余时间上网费、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我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不得再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4〕740号)规定收取服务性费用。 (三)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 1.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教学之中。 2.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未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 (一)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巴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沙坪坝区、高新区、经开区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 (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取消《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4〕740号)规定的学具材料费和教辅资料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可以收取渝价〔2004〕740号文件规定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