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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 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州财政局州教育局二○○六年八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完善“政府办学、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切实强化政府对农牧区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理顺农牧区义务教育体制和机制,逐步解决制约农牧区义务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不断巩固农牧区义务教育成果,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公平配置,提高农牧区义务教育发展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二、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牧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州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从2006年起全部免除农牧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学杂费(含原杂费、取暖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在市区、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农牧区、城市低保等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解决。 (二)对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2005〕179号)规定的范围执行,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并逐步扩大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覆盖范围。 (三)对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制学生生活费和非寄宿制贫困学生的学习费用给予补助。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和非寄宿贫困生的助学金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2005〕149号)和《海西州农牧区义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br / br / (四)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牧区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具体按《海西州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西政办〔2005〕77号)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农(林)场、监狱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牧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五)从2006年起提高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原县级财政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的基础上按每生每年50元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杂费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即:中央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12%、县级财政承担8%。为了确保中央政策落实到实处,目前,县级财政承担部分暂时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解决。待中央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后,再按上述比例分级承担。 (六)建立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牧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地区测定每年校舍改造所需资金。校舍改造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按5∶3∶2比例共同承担。 三、实施步骤 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 (一)2006年全州农牧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同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并启动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调动资金,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农牧区中小学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