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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西政办[2006]75号
【颁布时间】 2006-08-17
【实施时间】 2006-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0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2008年,全州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达到基本标准;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三)2009年,国家出台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本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县级财政按照免收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2010年,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四、政策措施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确保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健全完善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按照“明确分工、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落实分担责任。免收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补助公用经费资金暂由中央和省财政按8∶2比例分担,待中央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后,由中央、省、县三级分别按80%、12%、8%的比例分担。省财政承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解决。
  
  (三)加强预算管理。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经费必须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要建立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支出,并要积极推行农牧区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确保学校正常运转。2006年在全州全面试编规范的农牧区中小学经费预算。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农牧区中小学经费预算。
  
  (四)严格收费行为。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农牧区中小学除可代收课本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除外)、作业本费和收取住校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他没有进行改革免收学杂费的学校,仍按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收取杂费和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严格寄宿生的住宿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监督检查。对于各种挤占、挪用、截留义务教育经费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地区,州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市、县、行委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要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完善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教育部门要会同宣传、财政部门制定和落实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对农牧区义务教育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完善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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