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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6]56号
【颁布时间】 2006-08-16
【实施时间】 2006-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0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作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机构作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好本区域、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确保万无一失。
  
  二、突出重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各级安监、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煤炭、质监等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要求,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和监察职责。要根据地区、行业、季节特点和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对化工、矿山、建筑施工、建材、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路段组织专业执法力量,不间断地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在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要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保障和监控措施,及时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督促事故隐患整改,确保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建设,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各区县、高新区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监察机构,明确执法监察职责,依法独立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要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政发〔2006〕1号)要求,加快乡镇(办事处)执法监察中队建设,并使其尽快发挥作用。各级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支持力度,确保执法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水平。
  
  四、大力改善执法监察环境,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执法监察机构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执法监察职责。市、区县、乡镇三级执法监察机构要制定年度、月度执法监察计划,在法定工作时间采取定期、不定期或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监察,严格程序,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不断改善执法监察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优化发展环境等理由阻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拒绝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包括专项执法检查、安全督查和日常执法监察等),凡出现拒绝、不配合执法监察或向执法监察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等问题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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