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2)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政策、法规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当,但尚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3)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4)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5)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 (6)监事会认为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1)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省政府、省国资委要求单独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已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家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与企业交换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