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国资监事[2006]213号
【颁布时间】 2006-08-11
【实施时间】 2006-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0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2)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政策、法规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当,但尚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3)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4)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5)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
  
  (6)监事会认为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1)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省政府、省国资委要求单独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已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家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与企业交换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