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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促进安全生产。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有关部门和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协调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制度,推进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着重研究制定防止围标串标的有效办法。加强对综合招投标中心的监管。 (二)加强对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畅通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依法查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办案力度。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谋取私利等问题。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7〕8号),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四、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部门,探索行政许可动态评估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纠正采取改变名称、拆分许可权、备案等方式变相恢复和违法违规新设许可项目的行为。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程序和制度。整合相关投诉中心力量,明确职能定位。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试行绩效管理制、行政效能告诫制等,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体系,促进行政效能的全面提高。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处理和纠正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 (三)继续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机关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对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 五、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督促各地、各部门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整改;严肃查办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受贿行为,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抓好预防商业贿赂行为长效机制建设,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湖北省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以及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监察机关和省监察厅派驻机构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在抓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开展执法和效能监察。政府及其分管领导要加强对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力保证。监察机关要组织学习监察部新编《执法监察教程》,不断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执法和效能监察各项任务的完成,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