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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对国有独资企业盈利水平不高,年度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由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国资委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 第三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国资委收到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根据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省国资委根据省财政厅的复核意见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向省财政厅驻企业所在地财政检查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省财政厅驻企业所在地财政检查办事处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业开具“一般缴款书”; (三)省属企业依据省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驻企业所在地财政检查办事处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须在申报日后4个月内交清。其中:利润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须一次交清;利润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分2次交清。 省属企业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一次交清。 第十七条 对省属企业未按期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八条 凡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利润收入)申报表(略)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股息、股利收入)申报表(略)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略) 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清算收入)申报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