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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8]15号
【颁布时间】 2008-04-04
【实施时间】 2008-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全市重大活动期间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宣传实施意见的通知

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全市重大活动期间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宣传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四日

  
  
全市重大活动期间中心城区户外广告
  
  宣传实施意见
  
  (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活动的户外广告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市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中心城区现有户外广告资源
  
  (一)可设置户外宣传标语的载体与管理单位
  
  1.大型高架广告:屯光大道4座,齐云大道7座,迎宾大道7座,共18座。其中,16座管理单位为市城管执法局,2座管理单位为市建委和市公路局。
  
  2.路灯杆幡旗广告:市区内主要道路可设幡旗广告的路灯杆1400余杆,管理单位为市建委。
  
  3.公交站亭与路牌广告:公交站亭107座,道路指示牌154块,管理单位为市建委。
  
  4.人行道隔离栏杆灯箱:黄山中路102个,跃进路80个,上塘路39个,共221个,管理单位为市城投公司。
  
  5.交通隔离栏杆广告牌:黄山东中路、前园南北路交通隔离栏杆广告牌340块,管理单位为市公安交警支队。
  
  6.单位建筑物和单位场地广告:包括单位建筑物和场地的楼顶广告、墙面广告、高架广告、广告墙等。管理单位为建筑物业主或广告经营业主。
  
  (二)可设置宣传广告的其他场所
  
  1.城区沿路街:可设彩旗、顺街条幅。
  
  2.公园、广场:可设彩旗、横竖幅、升空气球、彩虹门。
  
  3.城区建筑物:可设横竖幅。
  
  4.宾旅馆等单位空地:可设彩旗、横竖幅、升空气球、彩虹门。
  
  二、应开展户外广告集中宣传的重大活动
  
  1.市党代会;
  
  2.市人大政协“两会”;
  
  3.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的各类争创活动。
  
  三、宣传活动的决定与组织实施
  
  (一)集中宣传活动的决定:全市重大活动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是否开展户外广告集中宣传。
  
  (二)方案制定与组织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由活动组委会或市委宣传部制定户外广告集中宣传方案,明确户外宣传广告设置类型、地段、数量、时间、宣传内容和具体落实单位,并统一布置、组织实施。
  
  (三)宣传内容的确定与审核:由活动组委会或市委宣传部确定宣传内容和审核宣传标语效果图。
  
  (四)户外宣传广告设置的具体落实:
  
  按照活动组委会或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由户外广告载体和场地的管理部门、单位分别落实户外宣传广告的设置。
  
  1.高架广告:设置于入城道路和重要节点。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委、市公路局等各高架广告的管理单位具体落实。
  
  2.路灯杆幡旗:设置于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道路。由市建委具体落实。
  
  3.公交站亭与路牌:设置于主要干道路街与节点、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由市建委具体落实。
  
  4.人行道隔离栏杆灯箱:设置于黄山中路、跃进路、上塘路。由市城投公司具体落实。
  
  5.交通隔离栏杆广告牌:设置于黄山东中路、前园南北路。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具体落实。
  
  6.彩旗:设置于天都大道、世纪广场、黄山路、前园路等城区主要干道和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公共场所由市城管执法局具体落实,单位场所由各单位具体落实。
  
  7.沿街建筑物条幅标语:设置于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和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由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8.鲜花、气球、彩虹门:设置于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由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9.节旗:设置于主要道路路街、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由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10.其他户外宣传广告:根据活动需要,由场所管理单位或活动组委会、市委宣传部指定的相关单位落实。
  
  四、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和相关费用
  
  (一)广告载体的使用
  
  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活动决定使用户外广告载体时,载体的管理单位、经营单位、现有广告内容的发布单位均应予以配合,按时按量提供载体。
  
  (二)宣传标语制作成本费用
  
  户外宣传广告的设置,支付标语制作成本费用。制作成本费用包括:标语、彩旗等的制作、设挂、维护和拆除的费用。
  
  (三)广告载体使用费用
  
  1.经营权未出让的广告载体,仅付标语制作成本费用,不再付广告载体使用费用。
  
  2.经营权已经出让的广告载体,宣传广告设置面积或时间在15%以内的,仅付标语制作成本费用,不再付广告载体使用费用;宣传广告面积或时间超过15%的,除付标语制作成本费用外,按市场价付载体使用费用。
  
  (四)费用的支出渠道
  
  广告载体的使用费用和宣传标语制作成本费用,由活动举办单位安排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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