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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全市重大活动期间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宣传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四日 全市重大活动期间中心城区户外广告 宣传实施意见 (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活动的户外广告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市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中心城区现有户外广告资源 (一)可设置户外宣传标语的载体与管理单位 1.大型高架广告:屯光大道4座,齐云大道7座,迎宾大道7座,共18座。其中,16座管理单位为市城管执法局,2座管理单位为市建委和市公路局。 2.路灯杆幡旗广告:市区内主要道路可设幡旗广告的路灯杆1400余杆,管理单位为市建委。 3.公交站亭与路牌广告:公交站亭107座,道路指示牌154块,管理单位为市建委。 4.人行道隔离栏杆灯箱:黄山中路102个,跃进路80个,上塘路39个,共221个,管理单位为市城投公司。 5.交通隔离栏杆广告牌:黄山东中路、前园南北路交通隔离栏杆广告牌340块,管理单位为市公安交警支队。 6.单位建筑物和单位场地广告:包括单位建筑物和场地的楼顶广告、墙面广告、高架广告、广告墙等。管理单位为建筑物业主或广告经营业主。 (二)可设置宣传广告的其他场所 1.城区沿路街:可设彩旗、顺街条幅。 2.公园、广场:可设彩旗、横竖幅、升空气球、彩虹门。 3.城区建筑物:可设横竖幅。 4.宾旅馆等单位空地:可设彩旗、横竖幅、升空气球、彩虹门。 二、应开展户外广告集中宣传的重大活动 1.市党代会; 2.市人大政协“两会”; 3.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的各类争创活动。 三、宣传活动的决定与组织实施 (一)集中宣传活动的决定:全市重大活动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是否开展户外广告集中宣传。 (二)方案制定与组织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由活动组委会或市委宣传部制定户外广告集中宣传方案,明确户外宣传广告设置类型、地段、数量、时间、宣传内容和具体落实单位,并统一布置、组织实施。 (三)宣传内容的确定与审核:由活动组委会或市委宣传部确定宣传内容和审核宣传标语效果图。 (四)户外宣传广告设置的具体落实: 按照活动组委会或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由户外广告载体和场地的管理部门、单位分别落实户外宣传广告的设置。 1.高架广告:设置于入城道路和重要节点。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委、市公路局等各高架广告的管理单位具体落实。 2.路灯杆幡旗:设置于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道路。由市建委具体落实。 3.公交站亭与路牌:设置于主要干道路街与节点、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由市建委具体落实。 4.人行道隔离栏杆灯箱:设置于黄山中路、跃进路、上塘路。由市城投公司具体落实。 5.交通隔离栏杆广告牌:设置于黄山东中路、前园南北路。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具体落实。 6.彩旗:设置于天都大道、世纪广场、黄山路、前园路等城区主要干道和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公共场所由市城管执法局具体落实,单位场所由各单位具体落实。 7.沿街建筑物条幅标语:设置于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和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由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8.鲜花、气球、彩虹门:设置于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由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9.节旗:设置于主要道路路街、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由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10.其他户外宣传广告:根据活动需要,由场所管理单位或活动组委会、市委宣传部指定的相关单位落实。 四、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和相关费用 (一)广告载体的使用 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活动决定使用户外广告载体时,载体的管理单位、经营单位、现有广告内容的发布单位均应予以配合,按时按量提供载体。 (二)宣传标语制作成本费用 户外宣传广告的设置,支付标语制作成本费用。制作成本费用包括:标语、彩旗等的制作、设挂、维护和拆除的费用。 (三)广告载体使用费用 1.经营权未出让的广告载体,仅付标语制作成本费用,不再付广告载体使用费用。 2.经营权已经出让的广告载体,宣传广告设置面积或时间在15%以内的,仅付标语制作成本费用,不再付广告载体使用费用;宣传广告面积或时间超过15%的,除付标语制作成本费用外,按市场价付载体使用费用。 (四)费用的支出渠道 广告载体的使用费用和宣传标语制作成本费用,由活动举办单位安排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