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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石柱府发[2008]98号
【颁布时间】 2008-04-03
【实施时间】 2008-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各乡镇和部分国有企业房地产统一划转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大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资产规模,夯实融资工作平台,加快我县投资、融资步伐,更好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我县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县政府决定将各乡镇和部分国有企业的房地产统一划转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管理。现将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原则
  
  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门国有企业房地产产权划转分别按照“统一划转,集中管理,单位使用”和“统一划转,分散经营,独立核算”的原则,统一将房地产产权划转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集中管理。产权划转后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办公使用权仍属原单位,国有企业房地产的经营使用权、独立核算权仍属原企业。
  
  二、划转对象
  
  本次划转的对象为全县各乡镇所辖的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地方电力发电公司、水电开发总公司、民爆公司、国有林场(包括国有林地产权)、富民公司、种子公司、牧工商公司等国有企业的所有房地产权(包括已办理产权证和未办产权证房地产)。各乡镇的县属直管部门、中小学校、卫生院的房地产产权不列作此次划转范围,仍按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但须明晰产权、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划转方法
  
  对已办产权证的房地产,由该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国有企业与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签订《房地产划转协议》,并由原单位和国有企业负责备好房地产划转工作所需资料后到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划转过户手续;对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由该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国有企业负责及时收集土地来源文件、房产来源文件、与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划转协议》和原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县国土房管局完善相关过户手续;对在建工程未竣工或有银行贷款抵押不能及时划转的房地产,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属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签订《房地产划转协议》,待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结束或还清银行贷款后办理划转过户手续。
  
  四、划转时间
  
  划转工作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结束。各乡镇房地产产权划转工作必须在2008年4月30日前办理结束;各有关国有企业房地产产权划转工作必须在2008年5月31日前办理结束。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资料汇总和划转工作总结阶段。
  
  五、划转费用
  
  划转费用由县财政局与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协调后统一支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国有企业不承担划转费用(对在建工程未竣工的综合验收等费用或原有房地产有银行贷款抵押等债务的,仍由其在建单位或借债单位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有资产是政府的一种公共资源,县政府有权调控、划转和占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国有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积极行动,狠抓落实,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工作配合。县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建委、财政局、工商局和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完成资产划转工作任务。
  
  (三)加大工作督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效能办要加强督查。对少数乡镇和国有企业拒不划转或不按时完成划转工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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