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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08]48号
【颁布时间】 2008-04-02
【实施时间】 2008-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票(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4.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5.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切实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涉及范围大、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办法》,不折不扣地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逐步建立起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系统,提高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尤其要针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和制度,逐步实现“配置合理、运行高效、处置规范、制止流失”的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对于违反《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失职、渎职造成单位资产管理混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违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办法》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拨或缓拨经费以及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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