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02号
【颁布时间】 2008-04-02
【实施时间】 2008-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关闭淘汰矿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2008年关闭淘汰矿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

  
  
乌鲁木齐市2008年关闭淘汰矿井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淘汰关闭落后煤矿有关文件精神,针对2008年我市煤矿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关闭淘汰矿井工作由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区(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纪检、监察、煤炭、安监、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开展本辖区关闭淘汰矿井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关闭淘汰矿井范围
  
  (一)自治区2007年底以前公告淘汰关闭的矿井,以及已关闭但未达到国务院关井“六条标准”的矿井。
  
  (二)2007年9月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未予以延续或经自治区批准延续至2008年4月底的矿井。
  
  (三)列入“十五”规划改扩建项目进行新井建设,在新井建设中未被使用的原生产系统的矿井。
  
  三、工作步骤与任务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5日-4月15日)。
  
  各区(县)政府及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有关煤矿专项整治与淘汰关闭落后生产能力矿井的文件精神,确保关闭工作顺利启动和有效开展。
  
  (二)清查核实阶段(4月5日-4月30日)。
  
  各区(县)在宣传动员的同时,要对辖区关闭淘汰矿井进行核查落实,摸清情况,并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关井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上报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350759,传真:2350755)。
  
  (三)实施关闭阶段(5月1日-9月30日)。
  
  1、针对自治区于2007年底以前公告淘汰关闭的矿井,以及已关闭但未达到国务院关井“六条标准”的矿井,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力量逐个现场检查,对照关井“六条标准”核实关闭情况,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于6月30日前依法实施关闭。
  
  2、针对2007年9月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未予以延续或经自治区批准延续至2008年4月底的矿井,矿井证照在2008年4月30日到期后,不再批准延续,由各区(县)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关闭矿井有关规定与要求,发布关闭矿井公告,于7月30日前实施关闭。
  
  3、针对列入“十五”规划改扩建项目进行新井建设,在新井建设中原生产系统不再利用的矿井、井筒或设备,由各区(县)政府责成项目业主于6月30日前完成关闭和拆除工作;对需利用老井系统或老井井筒做新井基建工程的,煤矿企业要提出申请,经当地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核实,确需保留的可批准保留使用,但不得生产,并在新井试生产前实施关闭,逾期不关闭或关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试生产前的各项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关闭淘汰矿井工作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积极动员,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按期完成关井任务。
  
  (二)规范程序,严格执法,确保淘汰矿井关死关实、不留隐患。各区(县)政府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关闭矿井有关规定与要求,发布关闭矿井公告,报请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实施关闭。关井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井“六条标准”关死关实,做到拆除供电设备和地面设施,遣散从业人员,填实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要加强对此前已关闭矿井的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引发安全事故。要加强对利用关闭矿井生产系统或井筒做基建工程矿井的监管,严防以做基建工程为名非法在老矿井内组织生产。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关井工作安全进行。关井工作原则上由业主负责实施,费用由业主承担。对无业主及有业主但业主不组织实施的矿井,由矿井所在区(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关井;对有业主但业主不承担费用的矿井,费用从业主上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支付,并责令业主限期补齐抵押金差额;对无业主的矿井,费用由矿井所在区(县)政府解决,区(县)政府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关井费用。各区(县)在关井前要严格审查矿井的关闭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监督落实,确保关井工作安全进行。同时,要做好2008年4月30日到期矿井的管理,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厉查处“三超”等非法生产行为,确保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
  
  (四)各区(县)要做好信息上报工作,于每月15日、30日向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关井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008年关闭矿井名单(共56处)(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