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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三办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4-01
【实施时间】 2008-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及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成立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及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日

  
  
关于成立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及建立
  
  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开展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为突破口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执行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工作领导责任制、协调配合机制、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和保障措施还不完善,原有一些积案还没有执行,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积案,特别是涉及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改制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执行难度很大。另外,执行中妨碍执行、恶意逃债、非法干预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制度和机制,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及建立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方案》(琼办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以解决积案执行难为重点,以构建和谐三亚、平安三亚为目标,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全面清理执行积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建设平安三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成立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及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协调、督办,形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执行联动机制;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协调处理重大执行案件,及时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全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力争到2008年底,60%以上的执行积案得到执行或和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成立协调工作小组
  
  为了加强对解决执行积案工作的领导,成立市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泰令(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白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诚安(市政府副市长)
  
  曾繁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詹兴智(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成 员:吴景训(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可(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录耀(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佟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韩俊(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明才(市司法局副局长)
  
  市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是:根据中央政法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重点疑难执行案件进行研究、协调、督办;根据执行工作形势,适时部署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市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日常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承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形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市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
  
  总召集人:王泰令、白宇、王诚安
  
  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三亚工商局、三亚地税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三亚警备区政治部、中国银监会三亚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中心支行。
  
  市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根据市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提议,不定期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的职责是: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进行沟通、协调;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重点协调督办受地方、部门非法干预,涉及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设领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执行难案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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