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工作安排 (一)2008年3月,召开第一次市解决执行难工作协调小组会议,认真学习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研究和布置2008年执行工作。 (二)3月至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行积案调查摸底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级法院难于执行的历年执行积案一一列表,说明原因,于4月10日前上报省解决执行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市委政法委。 (三)4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重点疑难执行积案,要成立专门业务指导组,加强指导、协调。同时,市里将视执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对执行积案进行重点督查、督办。 (四)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有关通知要求,切实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2008年底结合市执行2008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情况检查验收,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五)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尽快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税务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规范协助法院的执行行为,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在我市逐步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 (六)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树立当事人对经济活动中的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进一步推行公开执行、阳光执行,促进三亚的诚信社会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执行工作领导责任制。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领导机制及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执行联动机制。对重点、疑难执行积案,全部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和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限期解决的工作责任制。两级法院发现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应及时向市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二)全面完善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政法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惩处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法院与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积极推广和建立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工作机制。执行标的涉及检察、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法院对有关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甚至干扰、影响执行工作的,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敦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同时,法院、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尽快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专项基金,采取调解、救助等多元化措施和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讼源,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 (三)全面完善执行工作管理制度。法院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改革和完善执行机构设置,以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的需要。法院执行机构要积极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加大执行财产力度,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对于有条件执行的,及时执行,力求案结事了;对于暂时没有条件执行或者完全没有条件执行的案件,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法院要进一步完善结案标准,防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全面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法院要认真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接受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对反映执行不公、违法执行等问题,可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通过维护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的诉权、异议权和申请复议权等权利,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依法及时查处执行工作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 (五)全面落实执行工作的保障措施。要切实按照中发〔1999〕11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配齐配强法院执行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依照《法官法》的规定,参照法官助理试点做法,实行执行员全省统一考试、上级法院任命下级法院执行员、挂牌上岗、阳光执行制度。同时,增加执行投入,对执行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装备给予重点保障,保证执行工作的需要。有条件的可以为一线法院执行人员投保人身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