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颁布时间】 2008-04-01
【实施时间】 2008-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动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省各级环境监察工作动态,切实解决监察工作动态信息滞后、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察系统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内容
  
  (一)各地在环境监察事件中开展的特色工作,取得的成效。
  
  (二)重点工作进展及专项工作动态。
  
  (三)影响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二、信息编写要求
  
  信息可用简报、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
  
  (一)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文字简练,涉及的情况、数据有时效性和可比性。
  
  (二)反映情况一般应有过程概述、问题分析及措施建议,同时要真实可靠,引用事例、数据要准确。
  
  (三)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建议应有新意,既有定性说明,又有定量分析。
  
  (四)一般信息300字左右,研究分析类信息1500字以内。
  
  三、信息报送时间及方式
  
  (一)各市州环境监察工作信息每月至少要上报5篇,各县(市、区)每月报1篇,于每月25日前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信息以提交电子文稿的方式报送。
  
  邮箱:lihbj2005@yahoo.com.cn。
  
  四、信息报送工作考评
  
  省局将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对各市(州)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之一。每季度通报各地信息报送情况,对工作完成不好的环境监察机构通报批评。
  
  五、其它
  
  各市(州)信息报送自2008年4月开始。4月10日前各市(州)要将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名单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人:李莉电话:0431-88906285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