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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衢政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4-01
【实施时间】 2008-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一日

  
  
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分明”的管理体制;明确出资人的管理职能,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变化,包括流通、转让、并购等市场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无法与其它单位共用所需资产;
  
  (三)所需资产难以通过政府或主管部门从其他单位调剂解决;
  
  (四)资产配置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存量资产,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和所需费用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资产和资金状况,按照“保障需要、综合平衡、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其中,需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配置资产的从严控制。
  
  (三)申请单位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将配置资产费用列入单位经费预算,办理资产配置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列入单位经费预算,不得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为应付突发性事件或应急事项所需的资产配置,可先配置后再补办报批手续。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办公用房,应提交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连同购建方案和原办公场所处置方案,提交市政府研究后审批。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办理项目立项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名义为本单位配置资产,不得无偿长期使用、占用下属或其它单位的资产。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资产入账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已经发生的对外投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机关已经创办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清理或清算。因对外投资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需继续保留的对外投资,应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事业单位因自身业务需要或执行政府规定的对外投资行为,由投资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是资产占有单位委托验资、申请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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