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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8]41号
【颁布时间】 2008-04-01
【实施时间】 2008-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快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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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大信贷扶持力度扩大扶贫开发重点村小额到户全额贴息信贷扶持规模。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支持贫困户贷款项目的担保条件,并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贷款利率实行优惠,为拉动经济发展,推动农牧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调整充实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各县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加大投入。对自治区级15个扶贫开发重点村和自治州11个人均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资金,纳入乌昌财政预算。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负其责、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形成合力的原则,筹集各类行业项目资金,加大对自治州扶贫开发重点村和低收入村的扶持力度。
  
  (三)定点帮扶。落实扶贫开发重点村和低收入村的定点帮扶单位。调整有项目渠道的州直部门定点帮扶15个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村和11个人均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村,制定帮扶措施,加大帮扶力度。
  
  (四)严格考核。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年终综合目标考核。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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