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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45号
【颁布时间】 2008-04-01
【实施时间】 2008-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轮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新党办〔2006〕10号)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二轮地县两级志书编纂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7〕116号)精神,确保自治州第二轮修志工作按期完成,现就自治州第二轮修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州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尽快安排部署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启动本县市第二轮修志工作,安排部署续修县市志书任务。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到把修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本级政府的任务之中,坚持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工作到位。
  
  三、地方志工作机构切实要履行职责,按照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和自治州编委会制订的编纂方案,认真编纂志书。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作为全州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对各县市的修志工作给予及时指导和服务。
  
  四、第二轮志书续修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到2010年)续修完成《伊宁市志》、《伊宁县志》、《霍城县志》、《昭苏县志》、《特克斯县志》、《巩留县志》6部志书;第二阶段(到2015年)续修完成《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志》、《奎屯市志》、《尼勒克县志》、《新源县志》、《察布查尔县志》5部志书。第一批续修志书的县市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市志书资料搜集工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初稿报送州地方志编委会初审,2010年3月31日前召开评稿会,修改完善后及时报送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终审,确保在2010年底前出书;第二批续修志书的县市也要作出续修志书工作计划,确保在2015年前出书。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定期听取史志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修志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六、自治州地方志委要及时掌握进展动态、督促指导,确保续志工作按期完成。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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