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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暨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楚雄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政府系列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正副职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简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州纪委、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州监察局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州监察局、州人事局、州审计局、州法制局及有关部门组成州人民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州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