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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阜政办发[2006]104号
【颁布时间】 2006-08-08
【实施时间】 2006-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已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管理与使用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已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专款专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已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的管理与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的专项检查组,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已改制企业资产转让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已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市专项检查组于8月中旬左右对各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积极配合检查组的检查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余额尽快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局设专户进行管理。该项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后,企业在需支付改制费用时,先由企业或企业留守处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送分管市长签字后,由市财政局审批支付。
  
  四、严肃工作纪律。企业主管部门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如存在资金挪用现象,要立即追回。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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