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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扬府办发[2006]78号
【颁布时间】 2006-08-08
【实施时间】 2006-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扬州市监察局关于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廉洁规范,现将扬州市监察局制定的《扬州市监察局关于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扬州市监察局关于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保护国家和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产权转让合法有序地进行,促进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廉洁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9]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监察局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监督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产(股)权;
  
  (三)行政事业性资产国有产权;
  
  (四)国有特许经营权;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国有产权。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国有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监察局对下列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监督
  
  (一)国有产权转让决策、运作、批准情况:
  
  1、国有产权转让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2、国有产权转让是否经过有权机构的批准;
  
  3、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等操作是否规范,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结果是否报相关部门备案、公示,相关单位(人)是否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
  
  4、涉及职工利益是否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等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5、产权交易机构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
  
  1、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产权转让的要件及标准是否进行审查把关;
  
  2、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公告内容是否详实,公告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对受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是否公正合理;
  
  3、转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参与产权交易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纠正,履行职责时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是否回避,有无以买方的身份或委托他人参加自己组织的交易活动;
  
  5、出让人是否以买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出让的国有产权,交易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故意操纵交易价格;
  
  6、受让人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等是否良好,受让国有产权的相关条件是否具备。
  
  (三)国有产权转让成交付款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1、转让价款是否按时支付,分期付款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是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是否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4、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市监察局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采取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督促市国资、财政部门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制定完善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及产权交易机构执行法律法规、程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产权交易机构定期向市监察局通报国有产权交易工作开展情况;
  
  (二)及时了解国有产权转让决策、运作、批准等情况,发现和纠正运作不规范,场外交易等行为;
  
  (三)及时了解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转让方式、操作程序等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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