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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采用竞价、招标、协议等方式的转让活动实施现场监督,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五)必要时对受让人资格审查情况进行复核; (六)受理群众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各类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市监察局派出的监督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一)认真学习掌握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二)熟悉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情况。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场指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建议有关机构中止交易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守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秘密。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保密交易信息; (四)遇有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监管职责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把关、违反工作程序、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