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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单位为违法建设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对本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对辖区内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发生违法建设,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报告。对辖区违法建设监管不力的、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会议或居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违反党纪的,由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以及私买私卖土地行为的; (四)因违法建设压占建筑红线,侵占绿地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的; (五)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稳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建设面积较小,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四条 因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调查处理,所涉及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驻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阜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阜阳市委组织部、阜阳市监察局、阜阳市人事局、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