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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东行署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7-06-28
【实施时间】 2007-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2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救助工作,重点是贫困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救助工作,保障农村贫困家庭留守儿童享受应有的社会救助。协调有关部门在城乡社区管理和服务中,为农村留守人口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要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留守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卫生保健工作,使农村留守儿童享有应有的卫生保健服务,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宣传科学的卫生保健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定期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状况,为其提供专业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条件,积极动员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享受合作医疗政策。
  
  4.公安部门要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提供服务,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做好违法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
  
  5.司法部门要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优先受理、精心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发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依法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家长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开展法制教育师资培训,落实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
  
  6.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园周边“三室”(游戏室、台球室、录像放映室)、“两厅”(歌舞厅、卡拉OK厅)的整治和监管,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校园周边音像市场经营秩序。
  
  7.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农业部门要在劳务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帮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知晓自己对留守儿童抚养教育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在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父母对留守子女履行义务、职责及其亲情联系的教育内容和方法指导,引导和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切实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8. 财政部门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及关爱行动的有效开展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9.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网络的优势,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家庭及留守家庭的随访和服务工作。
  
  10. 地、县文明办要把“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有关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经验,努力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四)发挥群团组织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动员农村各种协会、社团组织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工作,提高农村群众互帮互助的自助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服务功能。
  
  1.各级妇联组织要牵头负责“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大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关爱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乡(镇)家庭服务中心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兴办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构,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帮助留守家庭和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学习中的实际困难。
  
  2.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手拉手关爱留守少年儿童行动”,加快“爱心之家”、“关爱留守少年儿童之家”的建设,努力构筑留守儿童教育监护网络,维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农民工家庭及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状况,结合开展“金秋助学”、送温暖等活动,为特困农民工家庭和留守儿童提供救助和维权服务。
  
  4.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全面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婚育、子女监护和经济收入等情况,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随访工作,依法督促家长(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法律义务。
  
  5. 地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五老”队伍优势,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科技文化教育,参与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建设和各种家教知识普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帮助贫困留守儿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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