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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5-09-19
【实施时间】 1995-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劳动部门:负责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1)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2)对单位招用外地人员、个人流动就业进行调控和管理。(3)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4)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劳动监察,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5)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有关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6)负责疏导“民工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1)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查“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证件。(2)对集贸市场中的务工经商人员进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措施。(3)对外来个体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教育。
  
  民政部门:(1)负责收容遣送工作。(2)主管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管理工作。(3)管理流动人口婚姻登记。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2)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有关服务。(3)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卫生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技术服务。
  
  建设部门:(1)负责对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措施。(2)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
  
  (3)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疏导。
  
  铁道部门:(1)与有关部门一起疏导“民工潮”。(2)配合有关部门清理铁路沿线的盲流人员。
  
  (3)打击火车站及列车上的违法犯罪活动。
  
  交通部门:(1)与有关部门一起疏导“民工潮”。(2)打击车站、码头、汽车、轮船上的违法犯罪活动。
  
  军事机关:负责流动人口中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应征公民的管理、征集工作。
  
  党、团组织:负责对流动党、团员的管理。(1)原所在党、团组织负责掌握外出党、团员的去向、从业、外出时间等情况,确定联系方式,在集体外出、暂住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团员中,按规定建立党、团组织。(2)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负责把外来党、团员编入相应的组织,安排参加组织生活,分配做适当工作。(3)原所在党、团组织和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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