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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司[2007]150号
【颁布时间】 2007-06-26
【实施时间】 2007-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2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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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学习方法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采取举办脱产培训班、理论研讨班、专题辅导、讲座、交流会等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提供学习途径。
  
  (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录像、网络等媒体,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职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办专题节目(栏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认真组织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通过建立“企业职工法律学校”和“职工维权热线”,建立企业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和园地,定期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把各种法律知识送到职工群众手中。以“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为载体,大力促进依法治企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考核,把企业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机制和考核(考试)登记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的能力纳入对企业经营人员的综合考核依据之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主管部门要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企业学法用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企业要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分工协作。要落实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的分工负责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对企业学法用法工作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企业在学法用法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崇尚法治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贸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学法用法工作的职责,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的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引导和督查,确保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考核机制,形成舆论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的监督和激励机制,确保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确保企业的普法工作经费。各级普法办要注重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交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积极推广各级各类企业在学法用法工作中总结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围绕中宣部、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每年召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和推荐我省及各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取得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全省企业学法用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意见和“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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