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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纪委、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监察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通知》(鲁人办发〔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部门、各单位要协调有关部门,对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按照省、市的要求,对不符合中央、省、市规定的相关政策进行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 2、各部门要将检查、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于7月25日前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附件:《关于严禁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通知》(鲁人办发〔2007〕124号)(略)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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