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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03-31
【实施时间】 2008-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2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阶段(2008年6月-9月),督查落实阶段,重点对“四项制度”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和工作效果进行督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若干个督查组开展督查。
  
  第四阶段(2008年12月31日前),绩效评估阶段。由联席会议统一组织,按照考核奖惩办法,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工作情况、工作效果,并结合各县区、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措施有力,成效显著,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果不好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符合问责要求的,坚决问责。
  
  (三)建立实行“四项制度”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落实“四项制度”与推进本地本部门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四项制度”工作有效实施。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四项制度”的职责,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追究。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站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四项制度”贯彻落实的实效。
  
  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把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四项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四项制度”没有建立、执行不到位、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确保“四项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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