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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阶段(2008年6月-9月),督查落实阶段,重点对“四项制度”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和工作效果进行督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若干个督查组开展督查。 第四阶段(2008年12月31日前),绩效评估阶段。由联席会议统一组织,按照考核奖惩办法,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工作情况、工作效果,并结合各县区、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措施有力,成效显著,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果不好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符合问责要求的,坚决问责。 (三)建立实行“四项制度”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落实“四项制度”与推进本地本部门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四项制度”工作有效实施。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四项制度”的职责,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追究。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站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四项制度”贯彻落实的实效。 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把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四项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四项制度”没有建立、执行不到位、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确保“四项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