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迪政办发[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3-31
【实施时间】 2008-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2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全省、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州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全州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全州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认真抓好我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具体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为2008年奥运会在我国成功举办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州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州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志军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和永祥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松银秀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齐晓东 州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州安监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建设局、州农业局、州水电局、州教育局、州经委、州国资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旅游局、气象局、迪庆电网供电公司、迪庆民航站等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安监局,具体负责全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州安监局副局长马清华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组织、督促本部门、本行业相关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州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各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各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组织各级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和上级工作意见,认真抓好属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2.安监、公安、交通、经委、建设、国土、国资委、农业、旅游、质监、气象、教育和民航、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和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抓好重点时段工作的组织、指导及督查。
  
  3.省属驻州有关单位,要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
  
  4.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四、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县、开发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