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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电[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03-31
【实施时间】 2008-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3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休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当前,全市春季草牧场返青在即,禁牧、休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有效落实禁牧、休牧措施,防止偷牧现象反弹,切实加强生态保护,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务必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禁牧、休牧对改善全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效益型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将禁牧、休牧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作为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禁牧、休牧顺利实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工作负责制,明确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禁牧休牧工作的主体,各级禁牧休牧主管部门重点加强督查。要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和业绩考评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旗区要加强禁牧、休牧工作机构的组建,没有成立专门机构的要尽快成立,落实人员、车辆、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确保禁牧休牧工作顺利开展。市旗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督查,不间断不定期进行督查。旗区禁牧、休牧工作机构要及时上报督查情况,每月至少上报两次。
  
  四、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及草畜平衡暂行规定》,东部4旗区、牧区生态恶化地区、国家重点生态项目区要坚定不移地实行全年禁牧,西部4旗实行4-6月份休牧,对偷牧现象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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