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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3-31
【实施时间】 2008-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3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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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的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四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其中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明确、详细、具体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在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等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领导决定回避,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调查组组长决定,调查组长的回避由市监察局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市人民政府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市监察局具体承办,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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