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施工合同备案后,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项目经理班子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工程款支付条款等问题。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严重不履约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会同管理部门予以全市通报处罚,并在呼和浩特建设信息网公开曝光,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违规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承发包双方应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合同业务培训,同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实行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